爲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guó)務院決策部署,進(jìn)一步支持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發(fā)展,國(guó)家稅務總局和财政部近日聯合發(fā)布《國(guó)家稅務總局 财政部關于制造業中小微企業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有關事(shì)項的公告》(國(guó)家稅務總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簡稱《公告》),明确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繼續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政策有關事(shì)項。在實務處理中,遇到以下問題這(zhè)樣處理↓
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緩繳納的稅費在2022年9月1日後(hòu)至本公告發(fā)布前已繳納入庫的,如何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制造業中小微企業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緩繳納的稅費在2022年9月1日後(hòu)至本公告發(fā)布前已繳納入庫的,可自願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并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舉例:納稅人C按照2022年第2号公告規定,延緩繳納了所屬期爲2022年2月的稅費,并在2022年9月5日已繳納入庫。對(duì)該部分稅費,可自願選擇申請辦理退稅(費)并享受延續緩繳政策。
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根據本《公告》規定緩繳期限可繼續延長(cháng)4個月,其2021年度彙算清繳産生的應補稅款如何處理?
根據2022年2号公告規定,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緩繳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制造業中小微企業,其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産生的應補稅款可與2021年第四季度已緩繳的稅款一并延後(hòu)繳納入庫,該筆稅款按照本《公告》規定,同樣可繼續順延4個月繳納。
舉例:納稅人D,按季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2021年第四季度應繳企業所得稅10萬元,按照2022年2号公告規定,該筆稅款可延緩至2022年10月繳納入庫。本《公告》發(fā)布後(hòu),其緩繳期限繼續延長(cháng)4個月,可在2023年2月繳納入庫。
此外,若該納稅人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産生應補稅款20萬元,按此前緩繳政策規定可在2022年10月繳納入庫。本《公告》發(fā)布後(hòu),可随同2021年第四季度的10萬元稅款一并繼續延緩4個月至2023年2月繳納入庫。
納稅人享受緩稅政策是否影響其辦理經(jīng)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
享受緩稅政策的納稅人辦理經(jīng)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的,繼續實行前期緩稅政策規定的處理規則,即納稅人緩繳的稅款視同“已預繳稅款”,正常參與經(jīng)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補退稅的計算。同時(shí),納稅人在本《公告》規定的緩繳期限屆滿後(hòu),應當依法繳納相應的緩繳稅費。
舉例:納稅人E是年銷售額100萬元的制造業個體工商戶,實行查賬征收、按季申報經(jīng)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按照前期緩稅政策,在2022年7月申報期内選擇將(jiāng)2022年第二季度應當預繳的個人所得稅延緩到2023年1月申報期内繳納。本《公告》發(fā)布後(hòu),上述稅款緩繳期限繼續延長(cháng)4個月至2023年5月申報期内繳納。納稅人在2023年3月31日前辦理2022年經(jīng)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時(shí),其緩繳的稅款視同“已預繳稅款”,正常參與經(jīng)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補退稅的計算,需要補稅的稅款應當在2023年3月31日前辦理補稅,需要退稅的,可正常申請退稅,不受其享受緩繳2022年第二季度稅款政策的影響。同時(shí),納稅人此前緩繳的稅款應當在2023年5月申報期内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