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稅總辦征科函〔2023〕244号
國(guó)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guó)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shì)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結合《國(guó)務院辦公廳關于2024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guó)辦發(fā)明電〔2023〕7号)要求,現將(jiāng)實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滿後(hòu)15日内申報納稅的各稅種(zhǒng)2024年度具體申報納稅期限明确如下:
一、1月、3月、7月、8月、11月申報納稅期限分别截至當月15日。
二、2月10日至17日放假8天,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2月23日。
三、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4月18日。
四、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5月22日。
五、6月8日至10日放假3天,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6月19日。
六、9月15日至17日放假3天,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9月18日。
七、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0月24日。
八、12月15日爲星期日,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2月16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申報納稅期限的,應當提前上報國(guó)家稅務總局(征管和科技發(fā)展司)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