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公司的車輛0元賣掉、公司的股權0元轉讓、公司的商品0元處理,是否存在稅務上的風險?
答複
當然存在稅務上的風險。
1、公司的車輛若是尚未折舊完畢或者低價轉讓沒(méi)有正當理由,就(jiù)0元或者低價過(guò)戶給别人,存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的風險,因爲稅務局一直在重點關注“利用小汽車高買低賣”的風險點。
2、公司的股權0元轉讓,若是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話,稅務局會(huì)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核定股權轉讓的價格,從而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
3、公司的商品0元處理,若是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話,稅務局會(huì)按照稅收征管法、增值稅暫行條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征收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參考
1、《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六款規定: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2、《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發(fā)生應稅銷售行爲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3、《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爲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确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shí)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确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shí)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确定。
(三)按組成(chéng)計稅價格确定。組成(chéng)計稅價格的公式爲:
組成(chéng)計稅價格=成(chéng)本×(1+成(chéng)本利潤率)
4、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條進(jìn)一步指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稅款爲主要目的。
5、國(guó)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爲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duì)應的淨資産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産企業未銷售房産、知識産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産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duì)應的淨資産公允價值份額的;
第十四條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淨資産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淨資産或股權對(duì)應的淨資産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産企業未銷售房産、知識産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産占企業總資産比例超過(guò)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産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