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guó)家稅務總局
關于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guó)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号
爲支持小微企業發(fā)展,落實好(hǎo)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現就(jiù)有關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以下簡稱小型微利企業),按照相關政策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應當彙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各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産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依據合計數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二、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shí),通過(guò)填寫納稅申報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應準确填報基礎信息,包括從業人數、資産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國(guó)家限制或禁止行業等,信息系統將(jiāng)爲小型微利企業智能(néng)預填優惠項目、自動計算減免稅額。 四、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shí),從業人數、資産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标,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jìn)行判斷。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shí),按照相關政策标準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累計情況,計算減免稅額。當年度此前期間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後(hòu)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六、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shí)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在彙算清繳時(shí)發(fā)現不符合相關政策标準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七、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 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 7月、 10月預繳申報時(shí),若按相關政策标準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qǐ)調整爲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jīng)調整,當年度内不再變更。
解讀
例:A企業2022年成(chéng)立,從事(shì)國(guó)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2023年1季度季初、季末的從業人數分别爲120人、200人,1季度季初、季末的資産總額分别爲2000萬元、4000萬元,1季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爲90萬元。
解析:2023年1季度,A企業“從業人數”的季度平均值爲160人,“資産總額”的季度平均值爲3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爲90萬元。符合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shí)的判斷标準:從事(shì)國(guó)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shí)符合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資産總額季度平均值不超過(guò)5000萬元、從業人數季度平均值不超過(guò)300人、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guò)300萬元,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規定,對(duì)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guò)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A企業1季度的應納稅額爲:90×25%×20%=4.5(萬元)。 六、《公告》的實施時(shí)間 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qǐ)施行。《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2022年第5号)同時(shí)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