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局
關于發(fā)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稅政策的抗癌藥品和罕見病藥品清單的公告
财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局公告2022年第35号
爲鼓勵制藥産業發(fā)展,降低患者用藥成(chéng)本,現將(jiāng)第三批适用增值稅政策的抗癌藥品和罕見病藥品清單等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2月1日起(qǐ),本公告附件1中的抗癌藥品和罕見病藥品,按照《财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國(guó)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8〕47号)、《财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局關于罕見病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9〕24号)規定執行相關增值稅政策。
二、自2022年12月1日起(qǐ),《财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局關于發(fā)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稅政策的抗癌藥品和罕見病藥品清單的公告》(财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局公告2020年第39号)所附“抗癌藥品和罕見病藥品清單(第二批)”中罕見病藥品制劑序号9“氘丁苯那嗪”按本公告附件2确定的稅号執行。
三、各批清單中的抗癌藥品和罕見病藥品制劑需已獲準上市,對(duì)應劑型以國(guó)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際批準上市劑型爲準。
四、本公告附件3所列藥品應視爲與《财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國(guó)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8〕47号)、《财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局關于發(fā)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稅政策的抗癌藥品和罕見病藥品清單的公告》(财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局公告2020年第39号)所附清單中對(duì)應藥品活性成(chéng)分名稱/活性成(chéng)分通用名稱一緻,并按上述政策規定的實施日期及要求執行相關增值稅政策。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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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抗癌藥品和罕見病藥品清單(第三批)2.抗癌藥品和罕見病藥品(第二批)稅号修正清單3.部分藥品活性成(chéng)分通用名稱情況 财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藥監局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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