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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産、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要點

發(fā)布者:    來源:    發(fā)布時(shí)間:2023-06-09

今年以來,按照黨中央、國(guó)務院決策部署,稅務總局會(huì)同财政部等部門先後(hòu)發(fā)布了一系列延續優化創新實施的稅費優惠政策。爲了方便經(jīng)營主體及時(shí)了解适用稅費優惠政策,稅務總局對(duì)這(zhè)些延續優化創新實施的稅費優惠政策進(jìn)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體、優惠内容、享受條件、政策依據的編寫體例,形成(chéng)了稅費優惠政策的指引。今天帶你了解:生産、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生産、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享受主體】


  生産、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允許生産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jìn)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


  2.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jìn)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享受條件】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生産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guò)50%的納稅人。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guò)50%的納稅人。


  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注釋》(财稅〔2016〕36号印發(fā))執行。


  3.加計抵減政策适用所稱“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其中,納稅申報銷售額包括一般計稅方法銷售額,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免稅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kāi)發(fā)票銷售額,免、抵、退辦法出口銷售額,即征即退項目銷售額。


  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或評估調整當期銷售額确定适用加計抵減政策;适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以差額後(hòu)的銷售額确定适用加計抵減政策。


  4.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确定适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政策依據】


  1.《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确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2.《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shì)項的公告》(2023年第1号)


  3.《财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


  4.《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确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5.《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國(guó)内旅客運輸服務進(jìn)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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