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公司對(duì)于個人股東分紅,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适用20%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
但是!有一些情形,卻不需要扣繳個稅。
根據《财政部 國(guó)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huì)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别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财稅〔2015〕101号)規定:
個人從公開(kāi)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guò)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注:個人從公開(kāi)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内(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适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huì)關于繼續實施全國(guó)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挂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别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huì)公告2019年第78号)第一條的規定,挂牌公司(新三闆)的股東,持股期限超過(guò)1年,免征分紅的個人所得稅。
注:個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内(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适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财政部 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财稅字〔1994〕20号)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财政部 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财稅字〔1994〕20号)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稅法規定,對(duì)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業主或者出資人、合夥人而言,一旦盈利,無論是否取走,即應全額依照“經(jīng)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此,則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業主或者出資人、合夥人再取走上述稅後(hòu)利潤時(shí),自然不需要再重複繳納個人所得稅。
注:個人獨資者和合夥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chéng)本、費用以及損失後(hòu)的餘額,作爲投資者個人的生産經(jīng)營所得,其生産經(jīng)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
根據《财政部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開(kāi)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财稅〔2002〕128号)相關規定:對(duì)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注:對(duì)證券投資基金從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财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huì)公告2019年第78号”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