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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在不同城市有建築項目,一季度預計銷售額60萬元,如何繳納增值稅?

發(fā)布者:    來源:    發(fā)布時(shí)間:2023-02-10

問:我是A市一家小型建築公司,在B市和C市都(dōu)有建築項目,屬于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我公司2023年一季度預計銷售額60萬元,其中在B市的建築項目銷售額40萬元,在C市的建築項目銷售額20萬元,我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确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适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shì)項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fā)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爲,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guò)10萬元(以1個季度爲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guò)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第九條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guò)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guò)10萬元的,适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你公司2023年一季度銷售額60萬元,超過(guò)了30萬元,因此不能(néng)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在機構所在地A市可享受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在建築服務預繳地B市實現的銷售額40萬元,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在建築服務預繳地C市實現的銷售額20萬元,無需預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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