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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代持股還(hái)原的問題的解答

發(fā)布者:    來源:    發(fā)布時(shí)間:2023-01-20

請問

我之前注冊了一家公司,股東是找朋友代持的,現在代持股還(hái)原給我本人,是否征收股權轉讓的個稅?



答複

你咨詢的問題屬于好(hǎo)多學(xué)員問的自然人代持股還(hái)原的問題,首先明确一點:代持股還(hái)原(名義股東還(hái)原爲實際股東)其實就(jiù)是稅務上的股權轉讓,當然需要按照國(guó)稅2014年的67号公告來征收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



注意

代持股還(hái)原的時(shí)候,一定要注意股權轉讓價格是否明顯偏低,若是明顯偏低看看是否存在正當理由,因爲轉讓價格明顯偏低而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淨資産核定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當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等資産占企業總資産比例超過(guò)20%的,要求出具評估報告。



參考

參考一

【國(guó)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市十三屆政協四次會(huì)議第1112号提案辦理情況答複的函,廈稅函〔2020〕125号】提到,顯名股東作爲登記在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個人所得稅法》,是符合稅法規定的轉讓股權和取得投資收益的納稅人,其取得股息紅利所得、股權轉讓所得,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參考二

國(guó)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規定:

第十條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确定。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jīng)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爲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duì)應的淨資産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産企業未銷售房産、知識産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産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對(duì)應的淨資産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初始投資成(chéng)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淨資産核定法

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淨資産或股權對(duì)應的淨資産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産企業未銷售房産、知識産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産占企業總資産比例超過(guò)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産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内再次發(fā)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淨資産未發(fā)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shí)被投資企業的資産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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