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我們的職業 >> 财稅資訊

新政速遞|個稅繼續減免!延長(cháng)至2023年底!

發(fā)布者:    來源:    發(fā)布時(shí)間:2023-01-17

稅務總局2023年2号文件來了!明确兩(liǎng)項個稅優惠繼續執行,延長(cháng)至2023年年底!


01


關于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号

  爲支持我國(guó)企業創新發(fā)展和資本市場對(duì)外開(kāi)放,現就(jiù)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規定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qǐ)至2023年12月31日止繼續執行。

  二、《财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huì)關于繼續執行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内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huì)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qǐ)至2023年12月31日止繼續執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1月16日

02

股權激勵相關政策

财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爲紮實做好(hǎo)“六保”工作,進(jìn)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現將(jiāng)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hòu)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财稅〔2018〕164号)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cháng)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cháng)至2022年12月31日。【注:根據《關于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号)的規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qǐ)至2023年12月31日止繼續執行。】


二、《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規定的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cháng)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12月31日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hòu)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财稅〔2018〕164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廳(局),國(guó)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财政局:


爲貫徹落實修改後(hòu)的《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個人所得稅法》,現將(jiāng)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銜接有關事(shì)項通知如下:


二、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财政部 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财稅〔2005〕35号)、《财政部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财稅〔2009〕5号)、《财政部 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將(jiāng)國(guó)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guó)範圍實施的通知》(财稅〔2015〕116号)第四條、《财政部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6〕101号)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條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适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爲: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适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内取得兩(liǎng)次以上(含兩(liǎng)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納稅。


(三)2022年1月1日之後(hòu)的股權激勵政策另行明确


03

關于繼續執行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内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huì)

關于繼續執行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内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


現就(jiù)繼續執行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稱滬港通)、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深港通)以及内地與香港基金互認(以下簡稱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公告如下:
對(duì)内地個人投資者通過(guò)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guò)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qǐ)至2022年12月31日止,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huì)
2019年12月4日

地址:重慶市渝中區上清寺環球廣場8樓B區 咨詢電話:159-2336-0468 / 023-6363-4612 渝ICP備14006945号-1
Copyright ©2014 重慶銘美會(huì)計咨詢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技術支持 | 五車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