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2023年2号文件來了!明确兩(liǎng)項個稅優惠繼續執行,延長(cháng)至2023年年底!
關于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号
爲支持我國(guó)企業創新發(fā)展和資本市場對(duì)外開(kāi)放,現就(jiù)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規定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qǐ)至2023年12月31日止繼續執行。
二、《财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huì)關于繼續執行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内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huì)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qǐ)至2023年12月31日止繼續執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1月16日
02股權激勵相關政策
财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爲紮實做好(hǎo)“六保”工作,進(jìn)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現將(jiāng)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hòu)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财稅〔2018〕164号)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cháng)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cháng)至2022年12月31日。【注:根據《關于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号)的規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qǐ)至2023年12月31日止繼續執行。】
二、《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号)規定的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cháng)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12月31日
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hòu)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廳(局),國(guó)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财政局:
爲貫徹落實修改後(hòu)的《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個人所得稅法》,現將(jiāng)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銜接有關事(shì)項通知如下:
二、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财政部 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财稅〔2005〕35号)、《财政部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财稅〔2009〕5号)、《财政部 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將(jiāng)國(guó)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guó)範圍實施的通知》(财稅〔2015〕116号)第四條、《财政部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6〕101号)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條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适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爲: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适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内取得兩(liǎng)次以上(含兩(liǎng)次)股權激勵的,應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納稅。
(三)2022年1月1日之後(hòu)的股權激勵政策另行明确
關于繼續執行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内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huì)
關于繼續執行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内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huì)
2019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