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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實施的稅費支持政策——生産、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發(fā)布者:    來源:    發(fā)布時(shí)間:2022-09-27

爲了方便市場主體及時(shí)了解适用稅費支持政策,稅務總局對(duì)新出台的和延續實施的有關政策進(jìn)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體、優惠内容、享受條件、政策依據的編寫體例,形成(chéng)了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指引,後(hòu)續將(jiāng)根據新出台稅費政策情況持續更新。今天帶你了解:延續實施的稅費支持政策——生産、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生産、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享受主體】


  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


  【優惠内容】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jìn)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2.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jìn)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享受條件】


  1.生産、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guò)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注釋》(财稅〔2016〕36号印發(fā))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jīng)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jīng)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qǐ)适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後(hòu)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qǐ)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爲一般納稅人之日起(qǐ)适用加計抵減政策。


  2.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guò)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注釋》(财稅〔2016〕36号印發(fā))執行。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jīng)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jīng)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qǐ)适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後(hòu)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qǐ)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爲一般納稅人之日起(qǐ)适用加計抵減15%政策。


  【政策依據】


  1.《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促進(jìn)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纾困發(fā)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2.《财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


  3.《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确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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