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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敗的稅務合規案例!稅負由20升到最高35!

發(fā)布者:    來源:    發(fā)布時(shí)間:2023-09-19

1、這(zhè)是利用合夥企業經(jīng)營所得核定征收政策實施的稅務合規設計;

2、本案涉及的合夥企業雖已注銷,但難逃被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的命運;

3、本案涉稅事(shì)項發(fā)生于41号公布之前,文中沒(méi)有說(shuō)明合夥企業是否已按核定征收繳納個人所得稅;

4、本案是自然人股權轉讓常用稅務合規方法,但在41号文後(hòu),本方法已行不通;

5、本案自然人股東面(miàn)臨補繳和滞納金的後(hòu)果,雖可能(néng)不被處罰,但按經(jīng)營所得最高35%的稅率繳稅,顯然超過(guò)稅務合規設計前按20%繳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

6、這(zhè)是一起(qǐ)看起(qǐ)來幹淨利索、行雲流水般的稅務合規設計,但其實是一個非常典型的失敗稅務合規案例。


國(guó)家稅務總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

***市稅二稽處〔2023〕18号

******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納稅人識别号:914***02L)

我局于2022年10月28日至2023年7月12日對(duì)你單位(地址:***)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4月30日涉稅情況進(jìn)行了檢查,違法事(shì)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違法事(shì)實

(一)印花稅

你單位與範***、冼***2021年3月24日簽訂了一份股權轉讓協議書,範***、冼***將(jiāng)持有的廣州***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給你單位,轉讓金額合計347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七條、《***小微企業實施稅費優惠的通知》(***财稅〔2019〕***号)的規定,你單位2021年3月應申報繳納該份合同印花稅867.5元,已申報繳納0元,少申報繳納867.5元。

(二)個人所得稅

你單位以“成(chéng)本費用憑證無法取得,不能(néng)準确核算成(chéng)本費用”爲由,于2021年3月向(xiàng)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定經(jīng)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并于當月轉讓持有的廣州***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未按規定如實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情況如下:

1.你單位股權取得情況

根據2021年3月24日廣州***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huì)決議、股權轉讓協議顯示:範***、冼***將(jiāng)原出資額分别爲327.50萬元(占注冊資本14.2826%)、19.50萬元(占注冊資本0.8504%)的廣州***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轉讓給你單位,轉讓金分别爲327.50萬元、19.50萬元;轉讓股份比例合計15.1330%,轉讓金合計347.00萬元。根據2021年3月24日廣州***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顯示:你單位認繳出資額347.00萬元,出資比例15.1330%。

2.你單位轉讓股權情況

根據2021年3月30日廣州***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huì)決議、股權轉讓協議顯示:你單位將(jiāng)占廣州***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5.1330%的股權共347.00萬元出資額轉讓給***(北京)技術有限公司,轉讓價款金額合計4538.76萬元。轉讓股權後(hòu),根據2021年3月30日廣州***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顯示:你單位出資額0萬元,出資比例0.00%,不再列席廣州***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3.你單位股權轉讓價款結算

股權轉讓價款分期支付,具體爲:(1)股權變更工商登記前,支付轉讓價款總額的40%。(2)股權變更工商登記完成(chéng)之後(hòu)20個工作日内,支付轉讓價款總額的60%。

4.你單位收到股權轉讓款情況

(1)2021年3月29日,你單位銀行對(duì)公賬戶收到***(北京)技術有限公司轉來的款項18155040元,備注“投資款”,投資款金額占你單位轉讓股權收入45387600元的40%。

(2)2021年4月19日,你單位銀行對(duì)公賬戶收到***(北京)技術有限公司轉來的款項27232560元,備注“投資款”,投資款金額占你單位轉讓股權收入45387600元的60%。

5.個人所得稅申報情況

根據《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财稅〔2000〕91号)第六條、《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你單位于2021年3月30日將(jiāng)持有的廣州***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以45387600元的價款轉讓給***(北京)技術有限公司,并完成(chéng)股權變更登記,應于當月确認股權轉讓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财政部 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财稅〔2008〕159号)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guó)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5号)、《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guó)稅發(fā)〔2011〕50号)第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冼***應依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處理決定及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七條的規定,你單位應補繳2021年少繳的印花稅867.5元

(二)滞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對(duì)你單位少繳的稅款從稅款滞納之日起(qǐ)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滞納金由金三系統自動計算加收。

(三)根據《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财稅〔2000〕91号)第五條“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産經(jīng)營所得爲應納稅所得額;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産經(jīng)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沒(méi)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産經(jīng)營所得和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以及《财政部 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财稅〔2008〕159号)第二條“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爲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你單位轉讓股權所産生的經(jīng)營所得,按比例分配後(hòu),由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範***、冼***申報繳納。根據《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财稅〔2000〕91号)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你單位在2021年4月注銷,合夥人範***、冼***應當在停止生産經(jīng)營之日起(qǐ)60日内,向(xiàng)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你單位2021年2月~4月轉讓股權取得經(jīng)營所得41905385.6元,按合夥協議約定分配比例(範***94.38%、冼***5.62%)向(xiàng)合夥人分配後(hòu),範***、冼***應依法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qǐ)15日内到國(guó)家稅務總局***縣稅務局將(jiāng)上述稅款及滞納金繳納入庫,并按照規定進(jìn)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ji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争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滞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hòu)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确認之日起(qǐ)六十日内依法向(xiàng)國(guó)家稅務總局***市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稅務機關(印章)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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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權益性投資經(jīng)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爲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國(guó)務院辦公廳《關于進(jìn)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有關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現就(jiù)權益性投資經(jīng)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權、股票、合夥企業财産份額等權益性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下簡稱獨資合夥企業),一律适用查賬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獨資合夥企業應自持有上述權益性投資之日起(qǐ)30日内,主動向(xiàng)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公告實施前獨資合夥企業已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應當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xiàng)稅務機關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的情況。稅務機關接到核定征收獨資合夥企業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調整其征收方式爲查賬征收。 

三、各級财政、稅務部門應做好(hǎo)服務輔導工作,積極引導獨資合夥企業建立健全賬簿、完善會(huì)計核算和财務管理制度、如實申報納稅。獨資合夥企業未如實報送持有權益性投資情況的,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處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qǐ)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稅務總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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