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遊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
财關稅〔2023〕14号 海南省财政廳、海口海關、國(guó)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爲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加大壓力測試力度,現就(jiù)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遊艇“零關稅”政策調整事(shì)項通知如下: 一、進(jìn)口半挂車用的公路牽引車、機坪客車、全地形車、9座及以下混合動力小客車(可插電)等22項商品(見附件),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交通工具及遊艇“零關稅”政策的通知》(财關稅〔2020〕54号)有關規定,免征進(jìn)口關稅、進(jìn)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上述22項商品應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入籍,按照交通運輸、民航等主管部門相關規定開(kāi)展營運,并接受監管。半挂車用的公路牽引車、9座及以下混合動力小客車(可插電),可從事(shì)往來内地的客、貨運輸作業,始發(fā)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須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時(shí)間每年累計不超過(guò)120天,其中從海南自由貿易港到内地“點對(duì)點”、“即往即返”的客、貨車不受天數限制。機坪客車、全地形車營運範圍爲海南自由貿易港。 違反上述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補繳相關進(jìn)口稅款。 三、上述22項商品的适用主體、稅收政策、管理措施等其他規定,繼續執行财關稅〔2020〕54号文件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的有關規定。 四、請海南省商交通運輸部、中國(guó)民航局、财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部門,根據本通知,調整完善《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進(jìn)口交通工具及遊艇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明确新增商品進(jìn)口後(hòu)登記、入籍、營運、監管、違規處置标準等要求,防止“零關稅”商品挪作他用。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qǐ)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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