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稅務總局
财稅〔2023〕15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廳(局),國(guó)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現將(jiāng)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彙總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名單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鐵路運輸企業
對(duì)《财政部 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企業彙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财稅〔2020〕56号)附件2《國(guó)鐵集團增值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名單(二)》,增補、取消、變更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分支機構。
上述增補、變更的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自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彙總納稅時(shí)間、變更時(shí)間起(qǐ),按照财稅〔2020〕56号文件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上述取消的鐵路運輸企業分支機構,自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取消時(shí)間起(qǐ),不再按照财稅〔2020〕56号文件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航空運輸企業
對(duì)《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航空運輸企業彙總繳納增值稅總分機構名單的通知》(财稅〔2020〕30号)附件《航空運輸企業總分機構名單》,增補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分支機構。
上述增補的航空運輸企業分支機構,自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彙總納稅時(shí)間起(qǐ),按照财稅〔2020〕30号文件的規定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