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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發(fā)布者:    來源:    發(fā)布時(shí)間:2023-03-29

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号
  爲促進(jìn)物流業健康發(fā)展,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現將(jiāng)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qǐ)至2027年12月31日止,對(duì)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适用稅額标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本公告所稱物流企業,是指至少從事(shì)倉儲或運輸一種(zhǒng)經(jīng)營業務,爲工農業生産、流通、進(jìn)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務,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shì)責任,并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爲物流、倉儲或運輸的專業物流企業。    本公告所稱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同一倉儲設施占地面(miàn)積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産品、化肥、農藥、種(zhǒng)子、飼料等農産品和農業生産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産品、原油、成(chéng)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制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料、紡織原料等礦産品和工業原材料的倉儲設施。    本公告所稱倉儲設施用地,包括倉庫庫區内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dào)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倉儲的土地,不屬于本公告規定的減稅範圍,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本公告印發(fā)之日前已繳納的應予減征的稅款,在納稅人以後(hòu)應繳稅款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hái)。    五、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減稅政策,應按規定進(jìn)行減免稅申報,并將(jiāng)不動産權屬證明、土地用途證明、租賃協議等資料留存備查。  财政部稅務總局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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