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家服務公司,請問最近出台的加計抵減政策中,生産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guò)50%的納稅人。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guò)50%的納稅人。請問這(zhè)兩(liǎng)項政策中的生活服務怎麼(me)定義?我應該怎麼(me)選擇适用不同的加計抵減政策?
答:兩(liǎng)項政策中的生活服務定義一緻。《财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條規定,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注釋》(财稅〔2016〕36号印發(fā))執行。《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注釋》規定,生活服務是指爲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納稅人确定适用加計抵減政策後(hòu),當年内不再調整,以後(hòu)年度是否适用,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确定。
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已超過(guò)50%,則可以按規定适用加計抵減比例爲10%的加計抵減政策;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未超過(guò)50%,但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合計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guò)50%,則可以按規定适用加計抵減比例爲5%的加計抵減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