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guó)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文書送達公告(廣西***旅遊投資有限公司)發(fā)布時(shí)間:2022-10-25 08:51 來源:國(guó)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稅務文書送達公告
廣西***旅遊投資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别号:914512***1521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因采取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現將(jiāng)《國(guó)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桂稅二稽處〔2022〕47号)、《國(guó)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桂稅二稽罰〔2022〕14号)予以公告送達。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qǐ)滿30日,即視爲送達。
請你單位自公告之日起(qǐ)30日内,到我局領取上述文書正本。
稅務機關地址:柳州市城中區沿江路8号
電話:0772-2082975
特此公告。
附件:
1.《國(guó)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桂稅二稽處〔2022〕47号)
2.《國(guó)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桂稅二稽罰〔2022〕14号)
國(guó)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0月24日
國(guó)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
桂稅二稽罰〔2022〕14号
經(jīng)我局于2017年3月7日起(qǐ)至2022年6月26日對(duì)你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履行的情況進(jìn)行檢查,目前已檢查結束,你公司存在違法事(shì)實及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shì)實
個人所得稅
你公司2012年2月支付給吳天保借款利息180,000元,2013年支付給陸柳斌借款利息226,600元,2014年支付給陸柳斌借款利息817,302元,2015年支付個人借款利息共計3,261,600元,其中肖睿借款利息13,600元,陸柳斌借款利息1,185,000元,吳天保借款利息1,718,000元,胡麗霞借款利息225,000元,顔麗芬借款利息120,000元,2016年支付個人借款利息共計1,261,580元,其中陸柳斌借款利息741,080元,胡麗霞借款利息322,500元,顔麗芬借款利息198,000元,支付以上借款利息時(shí)你公司均未代扣代繳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一條、第二條第七項、第三條第五項、第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八條的規定,你公司少代扣代繳2012年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36,000(180,000×20%=36,000)元,2013年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45,320(226,600×20%=45,320)元,2014年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163,460.40(817,302×20%=163,460.40)元,2015年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652,320(3,261,600×20%=652,320)元,2016年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252316(1,261,580×20%=252,316)元。以上2012年至2016年未扣繳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合計1,149,416.40(36,000 +45,320+163,460.40+652,320+252,316=1,149,416.40)元。
以上違法事(shì)實的證據有短期借款明細賬、記賬憑證及附件、銀行轉賬單、現金存款憑條、借款合同等複印件。
二、處罰決定
你公司2012年至2016年未扣繳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合計1,149,416.4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對(duì)你公司應扣繳未扣繳個人所得稅1,149,416.40元處以1倍罰款1,149,416.40元。
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qǐ)十五日内到國(guó)家稅務總局東蘭縣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duì)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qǐ)六十日内依法向(xiàng)國(guó)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qǐ)六個月内依法向(xiàng)人民法院起(qǐ)訴。如對(du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xiàng)人民法院起(qǐ)訴、又不履行的,我局將(jiāng)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國(guó)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8月30日
桂稅二稽處〔2022〕47号
廣西***投資有限公司(社會(huì)信用代碼:914512***15218):
經(jīng)我局于2017年3月7日起(qǐ)至2022年6月26日對(duì)你公司(地址:河池市***号)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履行的情況進(jìn)行檢查,違法事(shì)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shì)實
(一)耕地占用稅。
東蘭銅鼓風情村屬房地産式開(kāi)發(fā)新村,是東蘭縣的旅遊開(kāi)發(fā)項目,項目建設用地位于東蘭縣隘洞鎮闆老村拉周屯所在坡體上,爲了确保順利實現風情村的建設和經(jīng)營,縣政府在縣城第四開(kāi)發(fā)區加油站旁(原養殖場及河對(duì)面(miàn))安排了風情村配套住宅用地,銅鼓風情村建設用地及配套住宅用地同屬一個整體項目。2010年6月4日你公司與東蘭縣旅遊局簽訂了東蘭銅鼓風情村意向(xiàng)開(kāi)發(fā)協議書,協議書規定你公司競得縣城配套住宅用地後(hòu)即爲風情村意向(xiàng)投資人,必須無條件參加另期挂牌拍賣的風情村項目建設用地競買,競買中标後(hòu)則依法成(chéng)爲風情村正式投資人。協議書還(hái)規定競買縣城配套住宅用地中标後(hòu),須向(xiàng)東蘭縣旅遊局交納風情村項目開(kāi)發(fā)建設保證金3,000萬元,同時(shí)在東蘭縣注冊成(chéng)立投資開(kāi)發(fā)公司,注冊資金不少于3,000萬元。廣西***投資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6日在東蘭縣注冊成(chéng)立,注冊資本3,000萬元,2010年6月8日競拍得位于原東蘭縣養殖場編号(2010)02地塊面(miàn)積20,273.8平方米的國(guó)有土地使用權(風情村配套住宅用地),2012年5月15日在東蘭縣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局登記備案東蘭銅鼓風情村項目。2013年3月1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複,同意將(jiāng)東蘭縣隘洞鎮闆老村民委員會(huì)的集體土地13.5489公頃(旱地0.3656公頃、果園1.3504公頃、其他園地5.8484公頃、有林地0.8833公頃、灌木林地3.8742公頃、其他林地0.4554公頃、農村道(dào)路0.1557公頃、其他草地0.6159公頃)征收爲國(guó)有,作爲東蘭銅鼓風情村項目建設用地。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批複,你公司2013年11月26日向(xiàng)自治區林業廳辦理了林地使用手續,2014年8月8日競拍得位于隘洞鎮闆老村拉周屯紅水河旁編号2013-06-A、B、C、D共4宗國(guó)有建設土地使用權,2014年8月25日與東蘭縣國(guó)土資源局簽訂國(guó)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河百高速公路2014年9月開(kāi)工建設,由于河百高速公路占用了銅鼓風情村的部分土地,你公司向(xiàng)東蘭縣國(guó)土資源局提出了申請,請求調整被河百高速公路征用的土地,東蘭縣國(guó)土資源局2015年12月23日作出了答複,同意收回你公司2013-06-A、C、D三塊共106,664平方米土地,并另行在東蘭縣隘洞鎮闆老村拉周屯附近出讓符合建設規劃的建設用地給你公司。2016年5月11日你公司取得了2013-06-B地塊28,825平方米土地的建設用地批準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國(guó)務院令2007年第511号)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guó)家稅務總局2008年第49号)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2009年第46号)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的規定,廣西***投資有限公司2016年6月應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432,375.00(28,825.00×30/2=432,375.00]元,你公司未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二)營業稅
根據廣西***投資有限公司提供的銷售明細表統計:
1.你公司2011年收到客戶購房款19,669,74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國(guó)務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二、四條及《營業稅稅目稅率表》,你公司2011年取得銷售不動産收入應繳納營業稅983,487.00(19,669,740.00×5%=983,487.00)元,已申報營業稅356,763.57元(見證據清冊第1062-1160頁及稅務稽查底稿第62頁),少申報繳納營業稅626,723.43(983,487.00-356,763.57=626,723.43)元。
2.你公司2012年收到客戶購房款36,484,03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國(guó)務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二、四條及《營業稅稅目稅率表》,你公司2012年取得銷售不動産收入應繳納營業稅1,824,201.50(36,484,030.00×5%=1,824,201.50)元,已申報營業稅1,864,814.80元,多申報繳納營業稅40,613.30(1,864,814.80-1,824,201.50=40,613.3)元。
原河池地稅稽查局檢查組在檢查中發(fā)現:你公司2012年12月銷售給陸明清、馬小董、李玲、王淑紅、盧瑩瑩5人共44間商鋪的銷售價格明顯偏低,相同時(shí)期相同地段相鄰商鋪的銷售價格在4,000.00元~6,827.66元∕㎡之間,平均銷售單價5,654.64元∕㎡。而這(zhè)44間商鋪,有12間商鋪的銷售價格在1,660.00元~1,960.00元∕㎡之間,有5間商鋪的銷售價格在2,010.00元~2,110.00元∕㎡之間,有27間商鋪的銷售價格在3,210.00元~3,610.00元∕㎡之間,平均銷售單價2,770.57元∕㎡。你公司2017年6月27日給檢查組出據商鋪銷售價格偏低的理由是:龍灣新城小區距離縣城中心較遠,附近的商業圈尚未成(chéng)型,客戶持觀望态度居多,開(kāi)盤後(hòu)僅兩(liǎng)名客戶購買,總銷售7間,其中3間商鋪是小區商業價值最高的商鋪,銷售成(chéng)交價爲6,890元∕㎡,後(hòu)4間商鋪銷售成(chéng)交價爲4,000元∕㎡,銷售體格呈下滑趨勢。之後(hòu)近一年時(shí)間商鋪銷售無人問津,因遲遲未有交易,在公司資金緊缺的情況下隻能(néng)把餘下商鋪低價處理。原河池地稅稽查局檢查組認爲這(zhè)不是正當理由,因爲龍灣新城編号1-鋪01~07、2-鋪08~26、3-鋪27~29共30間商鋪面(miàn)向(xiàng)大路,斜對(duì)面(miàn)是東蘭縣汽車總站,編号3-鋪30~37、4-鋪38~48商鋪面(miàn)向(xiàng)一條巷道(dào),編号5-鋪49~61商鋪在小區的背面(miàn),前面(miàn)有一條小河,小河對(duì)面(miàn)是農田,2#、3#樓2011年6月28日開(kāi)盤,5#樓2012年6月11日開(kāi)盤,2011年7月20日譚珍海、宋明秋以4,177.80元∕㎡的價格購買了3-鋪32号商鋪,2011年11月4日韋波、陸園園以4,573.80元∕㎡的價格購買了3-鋪30号商鋪,2012年6月29日河池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4,000.00元∕㎡的價格購買了5-鋪57~59号3間商鋪,2012年11月21日韋華山、羅利蘭分别以6,608.20元∕㎡、6,827.66元∕㎡的價格購買了2-鋪08~10号3間商鋪,開(kāi)盤後(hòu)有4名客戶共購買了8間商鋪,商鋪的銷售價格因地理位置和商業價值的不同而略有不同,不能(néng)說(shuō)明商鋪的銷售價格呈下滑趨勢。根據上述調查情況,檢查人員同意原河池地稅稽查局檢查組認定你公司存在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事(shì)實的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國(guó)務院令2002年第362号)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龍灣新城2011年至2012年所銷售商鋪的平均價格對(duì)你公司銷售給陸明清、馬小董、李玲、王淑紅、盧瑩瑩5人共44間商鋪的銷售價格進(jìn)行核定。
根據上述情況銷售情況,龍灣新城2011年至2012年所銷售商鋪平均價格爲5,286.13元。以此爲依據,對(duì)你公司銷售給陸明清、馬小董、李玲、王淑紅、盧瑩瑩5人共44間商鋪的銷售價格進(jìn)行核定。
核定2012年銷售不動産收入增加9,754,216.91(20,497,270.91-10,743,054.00= 9,754,216.91)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國(guó)務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二、四條及《營業稅稅目稅率表》,你公司2012年12月以明顯偏低的價格向(xiàng)陸明清、馬小董、李玲、王淑紅、盧瑩瑩5人銷售商鋪44間,應補繳營業稅487,710.85 (9,754,216.91×5%=487,710.85)元。
經(jīng)抵減申報的多繳稅款後(hòu),你公司2012年少申報繳納營業稅447,097.55(487,710.85-40,613.30=447,097.55)元。
3.你公司2013年收到客戶購房款24,878,8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國(guó)務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二、四條及《營業稅稅目稅率表》,你公司2013年取得銷售不動産收入應繳納營業稅1,243,941.00 (24,878,820×5%=1,243,941.00)元,已申報營業稅1,929,018.00元,多申報繳納營業稅685,077.00(1,929,018.00 -1,243,941.00=685,077.00)元。
由于預收房款具有連續性,你公司2011年少繳營業稅626,723.43元與以後(hòu)年度多申報的營業稅存在關聯性。因此,2013年多申報的營業稅685,077.00元沖減2011年少申報的營業稅626,723.43元、2012年少申報營業稅447,097.55後(hòu),2012年還(hái)少申報營業稅388,743.98(626,723.43+447,097.55-685,077.00=
388,743.98)元。
4.你公司2014年收到客戶購房款15,131,918.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國(guó)務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二、四條及《營業稅稅目稅率表》,你公司2014年取得銷售不動産收入應繳納營業稅756,595.90 (15,131,918.00×5%=756,595.90)元,已申報營業稅404,261.60元,少申報繳納營業稅352,334.30(756,595.90 -404,261.60=352,334.30)元。
5.你公司2015年收到客戶購房款49,750,572元。經(jīng)原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河池稽查局檢查四科黃泓翔、莫玉蘭、巫小萍、蔡雪峰、吳慧玫到東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調查了解,發(fā)現你公司2015年7月20日與陸柳賦、馬小董簽訂5号樓49~56号、60号、61号共10間商鋪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其中,49~56号8間商鋪銷售給陸柳斌,60号、61号2間商鋪銷售給馬小董,合同約定2015年7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房款,陸柳斌8間商鋪的合同銷售總價爲2,256,051.00元,馬小董2間商鋪的合同銷售總價爲477,752.00元,并于7月27日將(jiāng)49~56号8間商鋪的産權轉移到陸柳斌名下,將(jiāng)60号、61号2間商鋪的産權轉移到馬小董名下,并按上述價格申報繳納了契稅。但你公司銷售明細表上和财務賬上均沒(méi)有反映上述5号樓49~56号、60号、61号共10間商鋪的銷售情況和收款情況,上述10套商鋪合計2,733,803.00(2,256,051.00+477,752.00 =2,733,803.00)元,應計入2015年度銷售不動産收入。
經(jīng)計算,你公司2015年度銷售不動産收入爲52,484,375.00
(49,750,572.00+2,733,803.00 =52,484,375.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國(guó)務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二、四條及《營業稅稅目稅率表》,你公司2015年取得銷售不動産收入應繳納營業稅2,624,218.75 (52,484,375.00×5%=2,624,218.75)元,已申報繳納營業稅2,171,957.00元,少申報繳納營業稅452,261.75(2,624,218.75-2,171,957.00=452,261.75)元。
6.你公司2016年1-4月收到客戶購房款7,945,899.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國(guó)務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二、四條及《營業稅稅目稅率表》,你公司2016年取得銷售不動産收入應繳納營業稅397,294.95 (7,945,899.00×5%=397,294.95)元,已申報營業稅291,046.50元,少申報繳納營業稅106,248.45(397,294.95 -291,046.50=106,248.45)元。
綜合以上,你公司少申報繳納2012年營業稅388,743.98元、2014年營業稅352,334.30元、2015年營業稅452,261.75元,2016年1-4月營業稅106,248.45元。合計:1,299,588.48(388,743.98+352,334.30+452,261.75+106,248.45= 1,299,588.48)元。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
1.你公司2012年少繳納營業稅388,743.98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guó)發(fā)1985年第19号)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你公司少申報繳納2014年城市維護建設稅19,437.20(388,743.98×5%=19,437.20)元。
2.你公司2014年少繳納營業稅352,334.3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guó)發(fā)1985年第19号)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你公司少申報繳納2014年城市維護建設稅17,616.72(352,334.30×5%=17,616.72)元。
3.你公司2015年少繳納營業稅452,261.75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guó)發(fā)1985年第19号)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你公司少申報繳納2015年城市維護建設稅22,613.09(452,261.75×5%=22,613.09)元。
4.你公司2016年少繳納營業稅106,248.45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guó)發(fā)1985年第19号)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你公司少申報繳納2016年城市維護建設稅5,312.42 (106,248.45×5% =5,312.42)元。
以上合計少繳城市維護建設稅64,979.43( 19,437.20+
17,616.72+22,613.09+5,312.42= 64,979.43)元。
(四)教育費附加。
1.你公司2012年少繳納營業稅388,743.98元,根據《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及《國(guó)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國(guó)務院令〔2005〕第448号)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你公司少申報繳納2013年教育費附加11,662.32 (388,743.98×3%=11,662.32)元。
2.你公司2014年少繳納營業稅352,334.30元,根據《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及《國(guó)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國(guó)務院令〔2005〕第448号)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你公司少申報繳納2014年教育費附加10,570.03(352,334.30×3%=10,570.03)元。
3.你公司2015年少繳納營業稅452,261.75元,根據《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及《國(guó)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國(guó)務院令〔2005〕第448号)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你公司少申報繳納2015年教育費附加13,567.85 (452,261.75×3%=13,567.85)元。
4.你公司2016年少繳納營業稅106,248.45元,根據《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及《國(guó)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國(guó)務院令〔2005〕第448号)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你公司少申報繳納2016年教育費附加3,187.45(106,248.45×3%=3,187.45)元。
以上合計少繳教育費附加38,987.65(11,662.32 +10,570.03
+13,567.85+3,187.45=38,987.65)元。
(五)地方教育附加。
1.你公司2012年少繳納營業稅388,743.98元,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桂政發(fā)〔2004〕1号)第三條、第五條第(一)項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發(fā)﹝2006﹞19号)第一條規定,你公司少申報繳納2012年地方教育費附加7,774.88(388,743.98×2%=7,774.88)元。
2.你公司2014年少繳納營業稅352,334.30元,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桂政發(fā)〔2004〕1号)第三條、第五條第(一)項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發(fā)﹝2006﹞19号)第一條規定,你公司少申報繳納2014年地方教育費附加7,046.69(352,334.30×2%=7,046.69)元。
3.你公司2015年少繳納營業稅452,261.75元,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桂政發(fā)〔2004〕1号)第三條、第五條第(一)項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桂政發(fā)﹝2006﹞19号)五條第(一)項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發(fā)﹝2006﹞19号)第一條規定,你公司少申報繳納2015年地方教育費附加9,045.24(452,261.75×2%=9,045.24)元。
4.你公司2016年少繳納營業稅106,248.45元,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桂政發(fā)〔2004〕1号)第三條、第五條第(一)項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發(fā)﹝2006﹞19号)第一條規定,你公司少申報繳納2016年地方教育費附加2,124.97(106,248.45×2%=2,124.97)元。
以上合計少繳地方教育費附加25,991.78(7,774.88+7,046.69+9,045.24+2,124.97=25,991.78)元。
(六)印花稅
1.建築安裝合同印花稅。
你公司2010年至2015年與廣西安夏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王玉樹等單位和個人簽訂建築施工合同共計104,262,391.75元,其中2010年225,000.00元,2011年14,067,300.00元,2012年36,107,497.22元,2013年51,189,070.53元,2014年2,528,524元,2015年224,124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印花稅暫行條例》(國(guó)務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财稅字〔1988〕第225号)第三條的規定,你公司應申報繳納2010年建築安裝合同印花稅67.50(225,000.00×0.03%=67.50)元,2011年建築安裝合同印花稅4,220.20(14,067,300.00×0.03%=4,220.20)元,2012年建築安裝合同印花稅10,832.20(36,107,497.22×0.03%=10,832.20)元,2013年建築安裝合同印花稅15,356.70(51,189,070.53×0.03%=15,356.70)元,但你公司未申報繳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稅款、滞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cháng)到五年”、《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規定,你公司2010至2011年少繳建築安裝合同印花稅已超過(guò)追征期限,應依法不予追征。應補2012年建築安裝合同印花稅10,832.20元,2013年建築安裝合同印花稅15,356.70元。
你公司應繳2014年建築安裝合同印花稅758.60(2,528,524.00×0.03%=758.60)元,應繳2015年建築安裝合同印花稅67.20(224,124×0.03%=67.20)元,但你公司未申報繳納。
以上合計少繳2012年至2015年建築安裝合同印花稅27,014.7(10,832.20+15,356.70+758.60 +67.20=27,014.7)元。
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印花稅。
你公司2010年至2012年與廣西華藍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單位簽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共計1,067,605元,其中2010年650,000元,2011年308,088元,2012年109,517元,未申報繳納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印花稅暫行條例》(國(guó)務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财稅字[1988]第225号)第三條的規定,你公司少申報繳納2010年勘察設計合同印花稅325(650,000×0.05%=325)元,2011年勘察設計合同印花稅154(308,088×0.05%=154)元,2012年勘察設計合同印花稅54.80(109,517×0.05%=54.8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你公司2010、2011年少繳勘察設計合同印花稅已超過(guò)追征期限,應依法不予追征。應補2012年勘察設計合同印花稅54.80元。
3.加工承攬合同印花稅。
你公司2012年至2016年與柳州市柳南區精亮金屬材料經(jīng)營部等單位簽訂加工承攬合同共計2,335,786.10元,其中2012年262,901.10元,2013年1,641,800元,2014年92,705元,2015年114,200元,2016年224,180元,均未申報繳納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印花稅暫行條例》(國(guó)務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十條的規定,你公司少申報繳納2012年加工承攬合同印花稅131.50(262,901.10×0.05%=131.50)元,2013年加工承攬合同印花稅820.90(1,641,800×0.05%=820.90)元,2014年加工承攬合同印花稅46.40(262,901.10×0.05%=46.40)元,2015年加工承攬合同印花稅57.10(92,705×0.05%=57.10)元,2016年加工承攬合同印花稅112.10(224,180×0.05%=112.10)元,未申報繳納。合計少申報繳納2012年至2016年加工承攬合同印花稅1,168.00(131.50+820.90+46.40+57.10+112.10=1,168.00)元。
4.産權租賃合同印花稅
你公司2014年至2016年與東蘭縣禹辰廣告裝潢部、羅利蘭等人簽訂産權租賃合同共計127,600元,其中2014年16,000元,2015年87,000元,2016年24,600元,均未申報繳納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印花稅暫行條例》(國(guó)務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十條的規定,你公司少申報繳納2014年産權租賃合同印花稅16(16,000×0.1%=16)元,2015年産權租賃合同印花稅87(87,000×0.1%=87)元,2016年産權租賃合同印花稅24.60(24,600×0.1%=24.6)元。合計少申報繳納2014年至2016年産權租賃合同印花稅127.60 (16+87 +24.60=127.60)元。
5.購銷合同印花稅。
你公司2013年至2016年與廣西日立廣日電梯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等單位簽訂購銷合同共計2,453,648元,其中2013年998,408元,2014年1,433,580元,2016年21,660元,均未申報繳納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印花稅暫行條例》(國(guó)務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十條的規定,你公司少申報繳納2013年購銷合同印花稅299.50(998,408×0.03%=299.50)元,2014年購銷合同印花稅430.10(1,433,580×0.03%=430.10)元,2016年購銷合同印花稅6.50(21,660×0.03%=6.50)元。合計少申報繳納2013年至2016年購銷合同印花稅736.1(299.50+430.10+6.50=736.1)元。
6.技術合同印花稅
你公司2010年與廣西天明建築咨詢有限公司簽訂技術合同63,300元,2013年與廣西土木勘察檢測治理有限公司等單位簽訂技術合同223,500元,均未申報繳納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印花稅暫行條例》(國(guó)務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十條的規定,你公司少申報繳納2010年技術合同印花稅18.90(63,300×0.03%=18.90)元,2013年技術合同印花稅67.10(223,500×0.03%=67.1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你公司2010少繳技術合同印花稅已超過(guò)追征期限,應依法不予追征。應補2013年技術合同印花稅67.10元。
7.營業賬簿印花稅
你公司2010年至2016年每年各有總賬、明細賬共5本,均未申報繳納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印花稅暫行條例》(國(guó)務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十條的規定,你公司2010年至2013年每年少申報繳納營業賬簿印花稅25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規定你公司2010至2011年少繳營業賬簿印花稅已超過(guò)追征期限,應依法不予追征。
2012至2016年每年少繳營業賬簿印花稅25元,合計125元。
以上合計少申報繳繳印花稅29,293.30(27,014.70+54.80+ 1,168.00+127.60+736.10+67.10+125=29,293.30)元。
(七)個人所得稅
1.利息所得
廣西***投資有限公司2012年2月支付給吳天保借款利息180,000.00元,2013年支付給陸柳斌借款利息226,600.00元,2014年支付給陸柳斌借款利息817,302.00元,2015年支付個人借款利息共計3,261,600.00元,其中肖睿借款利息13,600.00元,陸柳斌借款利息1,185,000.00元,吳天保借款利息1,718,000.00元,胡麗霞借款利息225,000.00元,顔麗芬借款利息120,000.00元,2016年支付個人借款利息共計1,261,580.00元,其中陸柳斌借款利息741,080.00元,胡麗霞借款利息322,500.00元,顔麗芬借款利息198,000.00元,支付以上借款利息時(shí)你公司均未代扣代繳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一條、第二條第七項、第三條第五項、第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八條的規定,你公司少代扣代繳2012年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36,000.00(180,000.00×20%=36,000.00)元,2013年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45,320.00(226,600.00×20%=45,320.00)元,2014年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163,460.40(817,302.00×20%=163,460.40)元,2015年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652,320.00(3,261,600.00×20%=652,320.00)元,2016年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252,316.00(1,261,580.00×20%=252,316.00)元。以上2012年至2016年未扣繳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合計1,149,416.40(36,000.00+45,320.00+163,460.40+652,320.00+252,316.00=1,149,416.40)元。
(八)土地增值稅
1.2012年
你公司已預繳土地增值稅372,962.96元。
你公司2012年12月銷售給陸明清、馬小董、李玲、王淑紅、盧瑩瑩5人共44間商鋪的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龍灣新城2011年至2012年所銷售商鋪的平均價格對(duì)你公司銷售給陸明清、馬小董、李玲、王淑紅、盧瑩瑩5人共44間商鋪的銷售價格進(jìn)行核定。
根據上述情況銷售情況,龍灣新城2011年至2012年所銷售商鋪平均價格爲5,286.13元。以此爲依據,對(duì)你公司銷售給陸明清、馬小董、李玲、王淑紅、盧瑩瑩5人共44間商鋪的銷售價格進(jìn)行核定如下:(稅乎網小編注:明細表略)
核定2012年銷售不動産收入增加9,754,216.91(20,497,270.91-10,743,054.00= 9,754,216.91)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guó)務院令〔1993〕138号)第二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和《河池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規定,房地産開(kāi)發(fā)項目取得的銷售不動産收入應按普通住宅1%、非普通住宅2%、商鋪及其他房産3%的征收率預繳土地增值稅。河池市商鋪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爲3%,你公司應補2012年土地增值稅292,626.51(9,754,216.91×3%=292,626.51)元。
二、處理決定及依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向(xiàng)你公司追繳少繳的2016年耕地占用稅432,375.00元;2012年營業稅388,743.98元、2014年營業稅352,334.30元、2015年營業稅452,261.75元,2016年4月營業稅106,248.45元,營業稅合計1,299,588.48元;2012年城市維護建設稅19,437.20元、2014年城市維護建設稅17,616.72元、2015年城市維護建設稅22,613.09元、2016年4月城市維護建設稅5,312.42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合計64,979.43元;2012年至2015年建築安裝合同印花稅27,014.70元,2012年勘察設計合同印花稅54.80元,2012年至2015年加工承攬合同印花稅1,168.00元,2014年至2016年産權租賃合同印花稅127.60元,2013年至2016年購銷合同印花稅736.1元,2013年技術合同印花稅67.10元,2012年至2016年營業賬簿印花稅125元,印花稅合計29,293.3元;2012年土地增值稅292,626.51元;合計2,118,862.72元。
對(duì)2016年少繳的耕地占用稅432,375.00元;2014年營業稅352,334.30元,2015年營業稅452,261.75元,2016年1月至4月營業稅106,248.45元;2014年城市維護建設稅17,616.72元、2015年城市維護建設稅22,613.09元、2016年4月城市維護建設稅5,312.42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合計64,979.43元;印花稅合計29,293.3元,從稅款滞納之日起(qǐ),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
對(duì)因核定産生的2012年營業稅388,743.98元,2012年城市維護建設稅19,437.20元,2012年土地增值稅292,626.51元,依據《稅務處理決定書》所确定的繳納期限,從稅款滞納之日起(qǐ),按日加收滞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
(二)教育費附加
根據《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國(guó)務院令〔2005〕第448号)第二、三條規定,向(xiàng)你公司追繳2012年少繳納教育費附加11,662.32元、2014年少繳納教育費附加10,570.03元、2015年少繳納教育費附加13,567.85元、2016年少繳教育費附加3,187.45元,合計38,987.65元。
(三)少繳地方教育附加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桂政發(fā)﹝2006﹞19号)五條第(一)項及《關于調整我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桂财綜﹝2011﹞13号)第一條、第三條規定,向(xiàng)你公司追繳2012年地方教育費附加7,774.88元、2014年地方教育費附加7,046.69元、2015年地方教育費附加9,045.24元、2016年地方教育費附加2,124.97元,合計25,991.78元。
(四)根據《國(guó)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國(guó)稅發(fā)2003年47号)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責成(chéng)你公司代扣代繳未扣繳的個人所得稅1,149,416.4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qǐ)15日内到國(guó)家稅務總局東蘭縣稅務局繳納入庫將(jiāng)上述稅款及滞納金繳納入庫。逾期未繳清的,將(ji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納稅上有争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hòu)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确認之日起(qǐ)六十日内依法向(xiàng)國(guó)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國(guó)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8月30日